2023年12月19日16时46分左右,位于喀什市中亚路以北、中亚四路以东,由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喀什经济开发区劳动密集型产业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第四标段,劳务分包单位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进行吊卸楼承板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事故发生后,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4年3月1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要求,开发区安委办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喀什经济开发区劳动密集型产业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第四标段“12·19”一般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评估组对照《评估办法》有关要求,深入事故企业,通过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现状进行了评估。评估组根据评估情况编制了《喀什经济开发区劳动密集型产业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第四标段“12·19”一般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评估报告》)。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安委办组织事故相关单位、事故评估人员共同召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会议。会上听取了事故相关单位工作汇报,会后组织评估组人员赴事故现场勘查。经现场核实,吊装作业已结束,此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评估组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初步分析,并要求事故相关单位提交落实责任追究及整改防范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收到资料后,评估组再次对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分析,并要求事故相关单位再次补充相关材料,最终,评估组起草编制了《事故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事故案卷、行政处罚文书、核对罚款专用票据及有关佐证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吾某某,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雇佣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在未进行风险辨识的情况下,登入车厢尾部右后方调整钢丝绳及卡环,在拉拽钢丝绳过程中被滑落的楼承板带落至地面,导致被滑落的楼承板将其砸中,造成亡人事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责。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9人)
1.阿某某,男,群众,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钢结构班组雇佣汽车式起重机司机兼操作员。在吊卸过程中,阿某某将吊钩及捆扎钢丝绳绳索下降长度超过地面到货物高度,在被吊货物滑落时不能被汽车式起重机吊住,且违规听从不具备司索信号专业能力的工人指令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8.3.6条作业人员相关要求及《建筑钢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第4.2.3条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对阿某某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赵某某,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有效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消除项目现场吊卸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六)(七)项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赵某某处人民币19376元(壹万玖仟叁佰柒拾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张某某,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落实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消除项目现场吊卸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某处人民币1800元(壹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李某某,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吊卸作业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事故发生时不在施工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李某某暂停安全生产资格3个月,并处人民币18324.38元(壹万捌仟叁佰贰拾肆元叁角捌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5.焦某,项目工地专职安全员。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吊卸作业未进行危险源辨识且未制定安全防控措施方案;施工现场新进作业人员没有接受任何班前安全教育,未督促班组长进行班前教育,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排查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焦某暂停安全生产资格3个月,并处人民币17631.96元(壹万柒仟陆佰叁拾壹元玖角六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6.张某某,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兼技术员。未认真履行技术负责人职责,项目部分技术交底缺失,技术指导不到位,未制定吊卸作业防范措施方案,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七)项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张某某暂停安全生产资格3个月,并处人民币27936元(贰万柒仟玖佰叁拾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张某某,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劳务分包公司管理不力,未有效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未有效组织开展对分包单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未将其纳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某处人民币37628.38元(叁万柒仟陆佰贰拾捌元叁角捌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8.王某某,兰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工作职责,对劳务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王某某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责任单位处罚的责任人员(3人)
1.程某某,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钢结构班组工人。未经过专业技能培训,不具备施工现场司索和信号指挥专业能力,其示意汽车式起重机司机起吊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第3.18.3.6条作业人员相关要求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程某某处罚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并已将处理结果报喀什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孙某某,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钢结构班组班组长。对钢结构班组管理不力,未能及时督促吊卸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由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孙某某处罚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并已将处理结果报喀什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欧某某,兰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员。未认真履行监理员工作职责,对劳务分包单位现场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兰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欧某某处罚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并已将处理结果报喀什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处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1人)
王某,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职员,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本次吊卸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由中共喀什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监察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政务警告处分,并已将处理结果报喀什经济开发区安委办备案。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处理建议(5个)
1.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吊卸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在吊卸作业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能有效督促检查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的规定,对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法律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失管;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公司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的规定,对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兰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劳务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日常巡查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吊卸违规作业事故隐患失察。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对兰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作为建设单位及行业监督部门,对该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发现本次吊卸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已责成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向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临港物流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作为属地片区管理部门,对该项目属地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发现本次吊卸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已责成临港物流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向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整改防范落实情况
(一)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扎实有效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强化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和要求,确保安全施工。
经核查,喀什锦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全面完成该项目钢结构吊装、撤场。
(二)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定期检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复、多次出现的事故隐患要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切实抓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消除,杜绝表面整改现象,坚决纠正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违规作业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经核查,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已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兰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兰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切实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巡查,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排查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多次、多处出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总结分析,长效治理。
经核查,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兰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撤场。
(四)属地管理部门、行业部门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临港物流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政治责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职责,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督促各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要求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切实加强辖区建设工程的管理,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针对性地开展在建工程项目吊卸作业专项治理工作,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经核查,临港物流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已向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反思发言,并提供了辖区项目工地检查台账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喀什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各部门、片区中心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依法履行对本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辖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经核查,喀什经济开发区安委办提供了《喀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及其他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喀什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喀什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方案,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上传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官网公示,督促各行业部门、属地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规操作;施工单位未对吊卸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未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等因素。建议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属地对企业深入开展安全培训及检查督导,针对此类风险丝毫不能松懈,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任务狠抓落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全力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红线。
五、评估工作组总体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各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中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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