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购房朋友:
为规范喀什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及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购房不慎引发矛盾纠纷或诉讼行为,请您在购房前认真了解以下内容:
一、购房人应当了解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开发资质、以往业绩、信誉等是否齐全、良好。了解预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购房前应查看楼盘特别是预购商品房的“一书”“五证”是否齐全。“一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进行预售,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收取定金、意向金、认筹金及以理财等方式收取的预付款。购房人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向企业交纳任何认筹、认购性质的预付款。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三、购房人应认真研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示范文本,特别是合同中的房屋面积、价格、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交房时间、双方的违约责任、精装修标准等关键条款。认真查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上所填写的内容,核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对于不平等的约定,及时与开发企业沟通协商或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品房楼盘宣传和实际建成楼盘可能存在差异的心理预期,对于置业顾问、中介机构等作出的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避免实际购房后产生纠纷。
四、购房人应核对购房款的交纳账户,您选中合适的商品房后,应持开发企业出具的缴款单将首付款或全部房款直接交纳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交款后索要相关票据,请您不要向个人账户、非资金监管账户交存房款等任何款项。交完购房款后,应及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合同条款无误后,督促开发企业完善网签备案手续。若需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按揭贷款,应提前向相关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确认符合贷款申请条件,避免因个人征信等原因无法办理贷款业务。
五、防范购房金融风险,警惕和远离开发企业以“首付贷”“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等形式诱导购房者支付购房资金,以及第三方机构以提供购房优惠为名收取“团购费”“信息费”“茶水费”等费用,相关风险可能全部由购房者承担。开发商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售后包租”或承诺统一经营、支付租金等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铺,后期可能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无法兑付的风险。
六、其他应当防范的风险,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等第三方以“工抵房”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并收取额外费用的;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对整层商业进行虚拟分割销售,并由运营公司统一管理,无法获得自主独立租赁权,无法明确房产具体位置的;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以商业办公改为住宅居住形式销售,同时要求购房人签订装修改造协议(如增加厨房、卫生间等),承诺可以生活居住、能够解决子女入学的;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时宣传可以赠送设备阳台、底层院子的;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时宣传承诺指定学区房的。
买房是人生大事,请选购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并及时进行合同网签备案,千万不要因“图省钱、贪便宜”而购买非法房产,给您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规售房及收取定金、意向金、认筹金等违规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并提交相应材料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12345、0998-2571055
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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