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炬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炬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告知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
2022年8月17日,原喀什特区招商中心与山西炬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圆柱锂离子电芯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山西炬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圆柱锂离子电芯项目。2024年3月26日,招商局、临港物流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与山西炬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炬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由新疆炬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原合同中山西炬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义务,由山西炬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新疆炬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你公司共领取招商引资政策补贴资金1760万元。
经核查,你(单位)未达到《圆柱锂离子电芯项目投资合同书》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投资强度标准、解决就业人数、厂房利用率等核心合同义务,且自2024年5月起持续停产至今未恢复生产,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行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解除喀什特区招商中心与山西炬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圆柱锂离子电芯项目投资合同书》《补充协议书》,终止双方的行政协议关系;
2.责令你两单位共同连带承担: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已领取的招商引资政策补贴资金1760万元退还至喀什经济开发区指定账户。
若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处理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书面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我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4日
联系地址:喀什市欧亚大道12号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号楼409室,联系电话:0998—585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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