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钝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华力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9月8日,原喀什特区招商中心(甲方,现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局)与东莞市钝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东莞市钝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50万支锂离子电池项目。2021年12月18日,东莞市钝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指定该项目产业扶持资金可拨付至其在喀什注册成立的新疆华力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新疆华力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你公司共领取产业扶持资金2520万元。
《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第三条第(二)项约定:“乙方达不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甲方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经核查,你公司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且存在超期领取补贴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解除喀什特区招商中心与东莞市钝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终止双方的行政协议关系;
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已领取的产业扶持资金补贴2520万元退还至喀什经济开发区指定账户。
若你(单位)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处理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书面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我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联系地址:喀什市欧亚大道12号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号楼409室,联系电话:0998297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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