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凤凰城“9·25”物体打击伤亡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2年9月25日20时46分左右,喀什经济开发区华宇凤凰城项目建设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伤亡事故,造成1死1伤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事故发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成立了华宇凤凰城“9·25”物体打击伤亡事故调查领导小组。2022年10月12日,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喀什经济开发管委会批复。2022年10月13日,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华宇凤凰城“9·25”物体打击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为确保事故防范措施落到实处,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要求,开发区安委办组织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牵头,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城东金融贸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的华宇凤凰城“9·25”物体打击伤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公示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按照事故“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开发区安委办组织评估小组相关单位召开华宇凤凰城“9·25”物体打击伤亡事故评估的会议,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内容,开展事故评估工作。根据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宇凤凰城“9·25”物体打击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评估组对照《评估办法》有关要求,深入事故企业,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了核实,确保事故调查报告中每一项责任都追究到位,每一项整改措施都落到实处。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事故案卷、行政处罚文书、核对罚款专用票据及有关佐证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艾某某,事故泵车操作员兼驾驶员,负责驾驶并操作混凝土泵车工作任务,本起事故中艾某某对作业现场危险性认识不足,未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泵车操作规程,在不能确定泵车支承腿承载力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在泵送混凝土期间,未检查确认泵车安全作业状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初,与喀什市公安局沟通协调移交,由于行政区划问题未接收,2023年6月27日按程序移交喀什地区公安局,喀什地区公安局安排喀什市公安局办理,目前喀什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5人)
1.黄某某,男,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艾公司”)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对黄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21484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12日罚款已缴清。
2.彭某某,男,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科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在事发当时未按规定要求安排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对项目总监彭某某作出扣留职业资格证书11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23日已扣留职业资格证书。
3.朱某某,男,喀什华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卫公司”)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依法对项目负责人朱某某处以人民币32484.4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7日罚款已缴清。
4.颜某某,男,喀什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1.5.7的规定,2022年12月26日移交喀什市应急管理局,由喀什市应急管理局对颜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2日罚款已缴纳清。
5.高某,男,新疆鑫增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增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12月26日移交喀什市应急管理局,由喀什市应急管理局对高某给予处人民币24281.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高某不服行政处罚,喀什市应急管理局正按程序继续追缴。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5个)
1.兴艾公司,华宇凤凰城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对兴艾公司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12日罚款已缴清。
2.建科监理公司,华宇凤凰城项目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对建科监理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23日已整改完毕。
3.华卫公司,华宇凤凰城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力。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首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对华卫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30日已整改完毕。
4.天山公司,未履行对新疆鑫增源运输有限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未严格落实公司泵车管理制度,车队安全员未对泵车支撑情况进行安全检查验收;泵车泵送混凝土期间,未及时检查泵车安全运行状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1.5.7的规定,2022年12月26日移交喀什市应急管理局,由喀什市应急管理局对天山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2日罚款已缴清。
5.鑫增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不规范,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发生时混凝土泵送操作人员配备不齐,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GB/T39757-2021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泵和泵车安全使用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的规定,2022年12月26日移交喀什市应急管理局,由喀什市应急管理局对鑫增源公司给予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鑫增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喀什市应急管理局正按程序继续追缴。
(四)给予集体约谈监管部门人员(5人)
喀什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隐患排查、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不严、不细,由开发区党工委分管安全领导和纪工委对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领导干部3人和城东金融贸易服务中心领导干部2人进行了集体约谈,并在片区、部门会议上做出深刻检讨。2022年12月22日已集体约谈、并做检讨。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审查资料、现场核查、查阅文件、座谈交流、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喀什经济开发区华宇凤凰城“9·25”物体打击伤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一)企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兴艾公司落实情况。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要求,经核查该公司加强管理责任,层层压实安全责任,且该项目已完成施工建设。该公司提供了整改报告,并表明兴艾公司按照整改要求,完善了相关制度规程,落实了整改措施。
2.建科监理公司落实情况。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要求,经核查,建科监理公司提供了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材料,表明事故发生后,建科监理公司按照整改要求,加强了作业现场的检查,落实了事故整改措施。
3.华卫公司落实情况。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要求,经核查,该公司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了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落实了事故整改措施。
4.天山公司落实情况。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要求,经向喀什市应急管理局核实,天山公司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已完善泵车安全操作规程,并将相关整改材料上交喀什市应急管理局。
5.鑫增源公司落实情况。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要求,经向喀什市应急管理局核实,由于鑫增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喀什市应急管理局正按程序继续追缴。
(二)行业监管、属地管理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行业监管、属地管理部门认真总结了华宇凤凰城“9·25”物体打击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教训,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认识,牢记“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安全发展理念。一是开发区安委办组织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城东金融贸易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安全评估组,对兴艾公司、建科监理公司、华卫公司、天山公司、鑫增源公司5家单位重点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场所分成三组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并形成《华宇凤凰城“9·25”物体打击伤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评估报告》。二是监管部门要求企业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活动,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导,切实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将安全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三是加强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结合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特点,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检查频次和密度,不留下任何一个盲点,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建立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及信息上报。
四、评估结论意见
评估组认为,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了《华宇凤凰城“9·25”物体打击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以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除移交喀什地区公安局艾某某,目前喀什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责任人高某及鑫增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喀什市应急管理局正按程序继续追缴。
五、下一步建议
(一)坚决扛起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片区中心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岗位和个人,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源头风险管控。事故企业要严把安全关,从设施设备、现场管理、应急处置,工艺操作、制度建设等方面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查漏补缺,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提高防风险、保安全的能力。企业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措施进行了落实,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举一反三持续改善事故防范措施,才能适应不同时期风险管控要求,建议企业实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制定和调整事故防范措施,持续完善事故防范措施。
(三)强化现场作业管理。要严格落实双人巡检、特殊作业制度,加强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落实,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新修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培训学习,持续强化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巡检、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施救能力。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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