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2018年第四季度欠税公告 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确认的2018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如拒不缴纳,采取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2018年第四季度欠税情况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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